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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跆拳道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内蒙古跆拳道协会 3334

                内蒙古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跆拳道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为:“NM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领导下推动全区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社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被卐认证并代表内蒙古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跆拳道协会有关竞赛和其他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内蒙古体育事业做贡献。增进︼同各省市(自治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跆协)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Ψ 体接受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住所在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内蒙古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综合训▃练馆 802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对全自治区跆拳道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跆拳道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按照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全国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性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各省市之间交流,增进与省市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研究、指定全●自治区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和规则,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加强与↓各省(自治区)、市跆拳道协会之间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增进友谊,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发展。

                 负责组织培训跆拳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Ψ员和社会指导员,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和社会指导员。   

                 )根据全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体育总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内蒙古跆拳道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内蒙古跆拳道队、内蒙古跆拳道青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全国跆拳道比赛;
                   )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区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区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对全区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ζ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Ψ 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Ψ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 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①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ω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ω 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 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①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 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ㄨ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国各级正々式比赛、世跆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ξ 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  非本团体个人、团体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于2019731本会第次代表大会讨论稿

                五十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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